
劳动关系协调员
随着,社会及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新型用工形式不断涌现,互联网的兴起,使企业更多的曝光在大众生活之中。而企业与员工稍有沟通不慎,便会引发媒体海啸,因此,在企业中扮演着“润滑剂”与“调和剂”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就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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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介绍
- 报名须知
- 考试安排
一、证书背景
随着,社会及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新型用工形式不断涌现,互联网的兴起,使企业更多的曝光在大众生活之中。而企业与员工稍有沟通不慎,便会引发媒体海啸,因此,在企业中扮演着“润滑剂”与“调和剂”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就显得至关重要。
优秀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可以帮助企业化解危机,迎难直上,而不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就是企业的一大隐患。那么,如何才能准确衡量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专业程度呢?现在,国家出面帮忙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正式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且,在2017年国家正式保留的140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位列社会水平评价类第76项《人力资源服务人员》两项证书之一,为目前国家最为权威的劳动人事管理专业资质认证。
二、职业展望
目前,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截至2004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近20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000多个。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专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已达数十万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但是目前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与这一需求还很不适应。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对于满足社会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劳资问题的能力,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课程收益
1、毕业后有机会成为上海市兼职劳动仲裁员、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员。
2、上海知名资深仲裁员、劳动法专家授课,现场解答企业实际案例。
3、全面系统掌握最新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有效防范企业劳资风险。
四、报考对象
1、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各职位人员,包括董事会、办公室、行政管理等专业人员;
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务及工会主席、工作人员;
3、人力资源外包、人才派遣、劳务公司、人才公司及管理咨询公司的从业人员;
4、有志于从事政府部门兼职劳动仲裁员的企业专业管理人员;
5、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对人力资源法务感兴趣的社会从业人员。
五、报考条件
从事本职业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六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六、劳动关系协调师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协调员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都是处理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服务性职业,两个职业都需要具备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政策水平。
1、服务对象不同
人力资源管理师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
劳动关系协调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的。
将来可能出现专业的从事劳动关系调解的机构,劳动关系协调师将会是主力。
2、所站的角度和目的不同
人力资源管理师站在用人单位角度,其工作目的是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中间人要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其工作目的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
3、具备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同
人力资源管理师应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主要应当具备管理能力和一定的协调能力;
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应当具备劳动关系有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劳动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了解劳动者的职业心理和企业用人心理,实时掌握劳动就业供求关系动向和国家关于就业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具有高超的协调与说服能力,有高尚的品德和平和的职业心态。
4、适应的从业人群不同
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要面对的是在岗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面对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工会主席、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
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一个就业年龄不限,性别无妨,工作领域宽阔,职业挑战性和使命感兼具,符合和谐社会精神的新型职业。更重要的是,现在劳资关系越来越受到企业重视,大中型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师岗位急缺,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人力资源岗位的薪资升级突破口。
七、课程教材
八、培训内容
第一模块 :劳动关系协调基础
第二模块 :人力资源和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模块: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
第四模块: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第五模块: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处理
满分100分,60分合格
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全部通过可以获得证书(不合格科目可以补考成绩2年内有效)
九、证书样本
一、报考对象
1、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各职位人员,包括董事会、办公室、行政管理等专业人员;
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务及工会主席、工作人员;
3、人力资源外包、人才派遣、劳务公司、人才公司及管理咨询公司的从业人员;
4、有志于从事政府部门兼职劳动仲裁员的企业专业管理人员;
5、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对人力资源法务感兴趣的社会从业人员。
二、报考条件
从事本职业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六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一、课程教材
二、培训内容
第一模块 :劳动关系协调基础
第二模块 :人力资源和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模块: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
第四模块: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第五模块: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处理
满分100分,60分合格
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全部通过可以获得证书(不合格科目可以补考成绩2年内有效)